刘文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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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元的数量变化对外观设计近似性认定的影响

发布者:刘文英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293人看过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区别仅在于设计单元数量的增减变化。在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变的情况下,该种数量变化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注意,即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则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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