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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英律师
执业资质:1370720**********
执业机构: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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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文英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294人看过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区别仅在于设计单元数量的增减变化。在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变的情况下,该种数量变化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注意,即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则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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