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婧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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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损失”到归责: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思考(三)

作者:杜婧靖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04次举报
2026-03-07


近期承办一起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案件,辩护中我们会围绕“损失”与“归责”两大关键环节展开。滥用职权罪作为结果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入罪的必备要件,而损失的认定、因果关系的界定,最终指向责任的归属,这既是控辩双方博弈的焦点,也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正在承办的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件,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杜婧靖律师谈谈从“损失”认定到责任划分的辩护思路与实务思考。

损失认定是滥用职权罪辩护的基础前提,也是突破案件的首要突破口。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均达到入罪标准,而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特殊性,使得损失认定更具复杂性,也为辩护提供了广阔空间。辩护中首先需明确,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损失,除经济损失外,还包括司法公信力受损、当事人合法权益侵害等非物质损失,但均需符合“现实、直接”的核心要求,而非预估或暂态损失。一方面,要严格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控方往往将当事人后续维权费用、司法机关纠错成本等间接损失一并计入犯罪损失,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不符。另一方面,需审查损失与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关联性,区分被告人行为与其他介入因素的作用,如果将第三方过错、程序衔接瑕疵导致的损失全部归责于被告人,忽视了被告人履职过程中的客观限制,该认定方式缺乏合理性。另外,司法机关履职过程中因政策理解偏差、程序瑕疵导致的轻微损失,若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应认定为入罪意义上的损失。

滥用职权罪辩护中需重点论证三个层面: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被告人虽有违规审核行为,但结合其履职经历、案件复杂程度,其主观上系对法律条文理解偏差、对案件事实判断失误,而非明知违规仍放任损失发生,缺乏滥用职权的故意,更符合履职过失的特征。

二是因果关系的阻断与区分,被告人的违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其他司法环节的把关不严、当事人自身过错对损失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不能简单认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责任范围的限定,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系执行集体研究意见,其个人仅负责具体审核环节,应区分集体决策与个人履职的责任,不能由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辩护中还需注重区分滥用职权与正常履职瑕疵、玩忽职守的界限。司法工作专业性强、案件复杂多样,部分履职行为虽存在程序瑕疵,但未超出职权范围,或主观上系过失,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虽有违规之处,但初衷系依法履职、提高办案效率,并非谋取私利,且在问题发现后积极配合纠错、弥补损失,可作为罪轻或无罪辩护的重要情节。

综上,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辩护,需从“损失”认定入手,精准解构损失的性质、范围与计算依据,重点区分经济损失与非物质损失、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再围绕主观故意、因果关系、责任划分展开精细化辩护,打破控方“程序瑕疵即滥用、损失即归责”的逻辑误区。作为辩护律师,既要坚守法律底线,精准适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要结合司法工作人员的履职特点和案件具体事实,充分挖掘辩护要点,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既维护法律公正,也保障司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助力司法公信力提升。

 


在法国留学和工作过多年,硕士,10年大型建设工程企业法务经验,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执业后业务覆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经济犯罪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86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