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婧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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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某某举报薛某某事件看重婚罪认定

作者:杜婧靖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77次举报
2026-03-06


2026 年 3 月 2 日,李某某在微博公开发布内容,实名举报薛某某涉嫌重婚罪,并指称对方致其流产、长期遭受网络暴力。一段纠缠近十年的情感恩怨,再次以刑事实名举报的形式冲上热搜,迅速引爆全网舆论。然而,这场声势浩大的举报,很快陷入 “罗生门”:当事人删帖、态度反复、自称“没有实质证据”,甚至一度将指控轻描淡写为 “玩笑”;而薛某某一方则迅速发布声明,全盘否认相关指控。一时间,舆论站队、情绪对立、八卦刷屏,但法律层面的判断,从来只看证据与规则。作为法律从业者,本文不评价私人情感纠葛,仅结合本次热点,厘清重婚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证据规则与维权边界。

一、重婚罪的法律底线:不是所有出轨都叫重婚

根据我国《刑法》第 258 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保护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认定标准极其严格,必须同时满足:

1、前婚合法有效

即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未登记的恋爱、同居,不能作为 “前婚” 基础。

2、后婚构成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相称,且公开稳定居住,周围亲友、邻居、社区均认为二人是夫妻。

3、主观上明知

双方或一方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故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被欺骗、不知情的一方,不构成重婚。

这里必须明确一个法律误区

婚外同居≠重婚,婚外生子≠重婚,长期交往≠重婚。

如果只是隐秘交往、私下同居、未对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即便存在情感过错、财产往来,也仅属于民事上的婚姻过错,不构成刑事犯罪

回归本次事件,举报方自始至终未能提供婚姻登记记录、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证明、社区或邻居证言、对外以夫妻相称的公开材料等关键证据,反而出现表述前后矛盾,显然无法达到刑事立案的基本标准。

二、网络实名举报≠司法立案:情绪不能替代举证责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微博等社交平台 “实名举报”,但必须清醒认识到:网络发声,不是司法程序;舆论热度,更不是定罪依据。

重婚罪作为可公诉、可自诉的刑事案件,合法路径只有两条:

1、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

2、收集完整证据链,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法律逻辑里:谁主张,谁举证。提出 “重婚” 指控,就必须提供能够证明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客观证据,而不是依靠单方面陈述、情绪输出、过往恩怨来 “推定有罪”。删帖、改口、自证无证据,不仅无法实现有效维权,反而可能削弱自身陈述的可信度,甚至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三、法律从不缺席,但只守护理性维权

热点事件中,公众很容易被情绪带动,站立场、贴标签、做道德审判。但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是:不搞舆论定罪,不搞情绪入刑。

法律对婚姻的保护是分层的:如果是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属于民事过错,离婚时可少分财产、主张损害赔偿;只有达到 “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严重程度,才可能构成重婚罪。我们坚决支持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持对重婚行为进行追责,但反对将司法程序工具化,反对用网络举报代替证据收集,用舆论审判替代司法裁判。

某某与薛某某的恩怨,或许是私人领域的漫长纠葛;但重婚罪的认定,是公共领域的严肃法律问题。舆论可以喧嚣,证据必须冷静;情绪可以宣泄,定罪必须严谨。

对普通人而言,这一事件最值得记住的是:

情感纠纷有边界,刑事指控有门槛,网络发声有责任。

无论爱恨,无论对错,最终能给出公正答案的,永远是证据与法律。


在法国留学和工作过多年,硕士,10年大型建设工程企业法务经验,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执业后业务覆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经济犯罪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86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