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权”到罪责: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思考(一)
近期承办一起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案件,本人以 “职权” 要件为核心展开辩护,在证据梳理、法律依据与庭审辩论中,对该罪名的司法认定边界、刑辩实务要点有了更具象的认知。结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杜婧靖律师从刑事辩护角度分享几点办案感受。
滥用职权罪的成立,职权是前提,滥用是核心,因果是关键。司法实践中,控方常以 “造成损失结果” 倒推行为违法性,容易模糊职权边界、混淆履职过错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作为辩护人,首要任务是锚定 “职权” 要件,拆解权力来源、范围与行使边界,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切入口。
首先,职权的法定性与明确性,是认定滥用的基础。职权必须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单位正式职责文件,而非口头分工、临时协助。办案中我发现,涉案行为发生在 “职责交叉、权限模糊” 领域,当事人基于工作配合参与事务,却被认定为 “行使职权”。此时需严格依据岗位职责文件、工作流程规范,区分决策权、审核权、执行权、辅助权,仅提供程序性服务、无最终决定权的行为,即便存在工作瑕疵,也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其次,区分 “违规履职” 与 “滥用职权”,坚守刑法谦抑性。滥用职权包括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无权处理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但实务中,行政程序瑕疵、决策判断失误,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 “滥用”。当事人在权限内按流程履职,因政策理解偏差、外部因素介入导致损失,并非故意违背职权宗旨。另外,行政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只有故意突破职权边界、严重违背职责要求,且与重大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会被刑法评价。
再者,厘清因果关系,避免 “结果归罪”。滥用职权罪要求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多因一果、介入因素较为常见:市场风险、第三方违约、后续管理失当等,都可能切断因果链条。办案时需精准剥离 “间接损失” 与 “直接损失”,区分 “履职行为” 与 “损失根源”,防止只要出现不利结果,就简单归责于履职人员。
最后,坚守刑辩初心,维护权力行使的合理边界。渎职犯罪辩护,本质是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办理此类案件,既要严格依据法律,维护司法公正;也要关注权力运行的现实场景,避免过度追责束缚正常履职。以 “职权” 要件为抓手,严格把握入罪标准,既能防止权力滥用,也能保护依法履职者,实现个案公正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滥用职权案件,不仅是为当事人辩护,更是推动法律准确适用、厘清司法认定标准的过程。唯有紧扣构成要件、深耕证据细节、坚守法治原则,才能让无罪者免受追究,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这是刑辩的价值所在,也是法律人的责任担当。
杜婧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