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能生育,男方可以请求离婚吗?
今天接到一位当事人的电话咨询,他的问题是:“女方不能生育,可是我想要孩子,那么男方可以请求离婚吗?”先说结论,男方可以请求离婚,但是仅以女方不能生育为由,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离婚,因为离婚需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核心依据。
一、核心结论与法律依据
从法律层面来说,婚姻自由包含离婚自由,所以男方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离婚,但是女方不能生育不构成离婚的法定障碍,法院判离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不能生育如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就构成了法定离婚情形。仅持不孕诊断书,法院一般不判离;需证明因生育问题导致长期争吵、分居、感情彻底破裂。
二、如果女方不能生育,属于法定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吗?
答:不属于。《民法典》仅规定两类可撤销婚姻:一是因胁迫结婚(第1052条);二是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第1053条)。不能生育本身不属法定“重大疾病”,也非胁迫情形,故不能作为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如果是以不能生育为由诉请撤销婚姻,法院有可能会驳回起诉。
重大疾病认定标准:通常依据《母婴保健法》,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单纯不孕不育不在列。另外,隐瞒≠可撤销:即使女方婚前隐瞒不孕,因不属“重大疾病”,仍不满足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但是,若因生育问题致感情破裂,可走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法院有可能会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判离标准(《民法典》第1079条)。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婧靖律师的几点提示和建议:
1、撤销婚姻:仅在存在胁迫或婚前隐瞒法定重大疾病时可行,且需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2、生育问题虽然不会导致直接判离,但是如果能收集因生育问题致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医疗记录、分居证明、沟通记录等),法院是有可能判决离婚的。。
3、女方婚前已如实告知,男方婚后再以此起诉,法院多不支持;但是如果女方隐瞒且对婚姻目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可能被认定为“感情破裂”。
4、二次起诉规则:第一次判不离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男方再次起诉,法院应准予离婚。
5、女方孕期、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杜婧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