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电话咨询,他的问题是:“发生交通事故也能报工伤吗?”这件事情要分情况讨论:
一、可认定工伤的核心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上下班途中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可认定为工伤:
1、处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事故责任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①处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包括加班后的上下班途中。
伤害由交通事故或城轨、轮渡、火车事故导致。
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遇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相关活动遇交通事故(如工地内车辆碰撞),按第14条第1-2项认定工伤。
②事故责任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般包括无责/次责/同等责任,以交警认定书为准。
例如职工在正常上下班路线、合理时间内遭遇他人全责或主责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若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如无证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往返工作场所途中,即使本人对事故负主要/全部责任(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外),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工伤。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项:工作时间内,往返多个职责相关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因工受伤,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若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往返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主要/全部责任,也可能认定为工伤。例如,员工受公司指派从一个工地前往另一个工地途中发生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通常也不受事故责任划分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因工外出+工作原因”且无法定排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例如,员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办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划分如何,一般可认定为工伤。
二、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1、本人承担主要/全部责任(交警认定书为依据);
2、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3、非上下班目的、非合理时间/路线(如办私事绕行)。
三、双重赔付与申报原则
双重赔付规则: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不同法律关系,可并行主张;但第三方已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一般不再重复支付。
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与费用票据等。
申报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杜婧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