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当事人电话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单位连续体检多年,体检中心也发送体检报告,但是没有电话联系并进一步强调病情严重性,导致当事人认为本人没有问题,几个月后确诊为恶性肿瘤,体检中心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1219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可见,医护人员未尽告知义务致损需担责。
而体检中心是否担责,关键看三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有无因果关系、损害是否实际发生,而是否有证据证明体检中心存在过错是本案的关键,没有电话告知属于过错吗?
一、若报告未提示异常,却实际存在漏检或者误诊,属违反医疗规范,体检中心通常是有过错的,但是报告已清晰提示异常并建议就诊,仅仅没有未电话联系,通常不认定为过错。
二、那么体检中心是否构成违约呢?
通过单位组织在体检中心体检,双方已成立体检服务合同关系。体检中心有义务按医疗规范完成体检流程,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体检结果与建议的书面报告。
本次体检符合常规流程,且按时向当事人交付了包含体检结果与健康建议的书面报告,体检中心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
当事人主张因院方未像其他同事一样电话通知复检,才导致其病情恶化,但目前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医院负有电话通知复检的法定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支撑的。电话通知复检并非医院的法定义务,也不是体检服务合同约定的必要流程,仅是体检中心在合同义务之外提供的人性化增值服务,不能因其他同事享受到该服务,就推定体检中心对当事人构成违约。
杜婧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