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婧靖律师
杜婧靖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
1992160579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59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针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侵犯名誉权的建议

作者:杜婧靖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3日分类:侵权纠纷浏览:178次举报
2026-01-03


今天接到一位作家的电话咨询,说另外一个同为作家身份的博主在微博上发表言论,侮辱、诽谤他,造谣有3000多条点赞,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评论区有几十条跟帖说是本人,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也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综合考虑相关言论发布的背景、表现形式和前后语境,行为人是否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以及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具体予以判断,以合理界定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权之间的分界线。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即以“就事说事或论事”为基本原则,不随意由事及人、使用丑化、贬低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或人格特征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否则构成对他人的侮辱。进行事实陈述时,所述内容应基本或大致属实,不得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否则造成破坏他人名誉的,构成诽谤。

杜婧靖律师针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给出如下建议:

1、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含内涵式指向、引导性造谣)、主观过错、损害结果(社会评价降低、辱骂/网暴)、因果关系(侵权内容→损害),四者齐备才可能胜诉。

2、先看她的文章是否有指向性或者引导性表述,是否能被公众理解为指向你;无直接指名不代表不侵权,关键看语境与传播效果。即使未指名道姓也可认定指向你,核心是让特定受众能将言论与你唯一的、高度对应,并证明因此社会评价降低。

3、时间线上,自知道/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三年诉讼时效,要尽快行动。


在法国留学和工作过多年,硕士,10年大型建设工程企业法务经验,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知识产权等领域。执业后业务覆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经济犯罪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86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