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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如何争取不起诉?关键点在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5-12-15

发布者:韦舒颖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136人看过举报

在各类诈骗犯罪案件中,无论是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还是其他常见类型,当事人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有没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根据专业刑事辩护经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办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影响案件走向、甚至决定案件“生死”的核心辩点。本文将围绕这一关键,结合实务经验进行分析,并为家属提供清晰的应对思路。

一、什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俗来说,“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自始就没有打算归还他人财物,或者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骗取财物。办案机关在侦查诈骗案件时,核心工作之一就是搜集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此种主观故意。

常见的、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包括:

- 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和条件,仍虚构理由借款,借款时即无归还意图。

- 取得资金后,并非用于声称的正当用途,而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

- 肆意挥霍资金,导致资金无法返还。

- 获取资金后便隐匿行踪,逃避还款责任。

- 采取伪造还款凭证等方式,虚假主张已归还钱款。

二、实务中常见的争议与辩护空间

并非所有资金无法归还的情况都必然构成诈骗罪。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点,这也为专业刑事辩护提供了空间。

1.  关于“明知无力偿还”:例如,当事人公司资金链断裂,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此后为维持经营、试图“起死回生”而再次借款,最终生意失败。这种情况下,其借款目的是为了经营翻盘,而非单纯占有,与直接骗钱消费存在本质区别,不宜简单认定为诈骗。

2.  关于“故意挥霍”:将借款用于购买车辆等消费品,是否属于“挥霍”?如果该车辆是公司经营业务中的必要工具(如用于物流、接待客户),且有证据支持,则难以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挥霍行为。

3.  关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较为有力的情形。例如,将所获资金直接用于赌博,通常很难进行无罪辩护。但对于一些边界模糊的行为,则存在辩论余地。曾有案例中,当事人将资金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公安机关指控其行为实为赌博,而当事人坚系投资行为。此类对资金用途性质的认定争议,直接影响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

三、给家属的行动建议

若家人涉嫌诈骗罪被调查,家属应保持冷静,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 把握核心:理解案件焦点在于办案机关能否证明当事人 “借钱时就没想还” 。一切沟通与辩护策略应围绕此核心展开。

- 积极沟通:在律师指导下,与被害人进行理性沟通,尽可能表达还款意愿并付诸实际行动(如部分还款、达成还款协议)。这能在客观上削弱“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认定。

- 专业介入:诈骗罪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定性复杂。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由律师审阅证据、分析案情、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观点,是争取不起诉、缓刑等良好结果的关键。

四、选择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案件的辩护,不仅需要熟悉法条,更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精准的案件突破能力。律师需要深入剖析资金流向、当事人主观心态、经济活动的具体背景,从中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并有效说服办案机关。

唐玉芹律师*作为合肥地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资深律师,在处理各类诈骗犯罪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唐玉芹律师擅长精准把握“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要件,通过对案件细节的缜密梳理和对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多次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起诉、撤销案件或从轻处罚的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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