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X,男,2023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审理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查明:202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XX “QQ” 聊天添加一陌生网友,双方协商在河南省南阳市给王XX办理贷 款。10月17日王XX按照对方提供的车票乘火车到达南阳市, 当晚被对方接至一小区,向对方提供身份证、手机、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并配合对方进行人脸识别验证进行转账两个多小时。被告人王XX名下的卡号为 XXXXXXXXXXX的农业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犯罪转移受害人被骗资金涉案共计422843元,获利10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4年2月6日作出(2024) 陕0828刑初1号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
廉利为律师系被告人王XX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代理后提出对王X量刑过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有异议,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二审期间,辩护人动员家属及时缴纳罚金和非法所得。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撤销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24)陕0828刑初1号刑事 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 、上诉人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 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廉利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