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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户口迁出,后又迁回原户籍村之后,应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待遇

发布者:廉利为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9日 24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注:廉利为律师,为本案原告王某鹏委托代理律师之一)

原告王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6290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系被告XX村XX组村民,2020年12月9日,被告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后被告依据该方案向村民分发征地补偿款。原告作为被告村组村民,但二被告拒不向原告分配,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原告系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农业户口村民,不符合征地补偿方案,故不同意给原告分配征地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鹏于1973年6月17日出生在XX村XX组,户口登记在该组,系该小组村民。1994年因原告王某鹏父亲去世,原告王某鹏接替其父亲到细柳供销社工作,将其户口迁出,但原告王某鹏从未在细柳供销社上班,亦未领取工资,该单位也未给原告王某鹏办理社保。2016年11月30日,原告王某鹏将其户口迁回至大丰村,登记在被告村组。2020年12月9日,二被告公布《XX街道办事处XX村五、六、九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本次征地补偿分配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24时。此后,二被告向XX村XX组每位村民分发征地补偿款50000元,但二被告以原告王某鹏为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另查明,原告王某鹏家在被告村组,且其家人长期在被告村组居住生活。庭审中,原、被告坚持其诉辩称意见,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家庭户口本等附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原告王某鹏出生于大丰村并生长居住在该村,虽其户口中途迁出被告村组,但其并未享受任何城镇职工待遇,在此次征地补偿分配截止时间前原告王某鹏已将其户口迁回被告村组,具有该村村民资格,XX村XX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

故对原告王某鹏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目前二被告仅向其他村民发放50000元征地补偿款,故对原告要求过多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因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所以对原告王某鹏所诉征地补偿款二被告应负连带责任予以给付。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LL委员会与西安市长安区XX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互负连带责任向原告王某鹏支付征地补偿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鹏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2元,原告王某鹏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22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LL委员会与西安市长安区XX村承担105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王某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廉利为律师,教育本科、法律本科。现执业于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廉利为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纠纷等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