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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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帮助用户争取到70余万款项

发布者:周罡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799人看过 举报

2024-09-10

律师观点分析

· 案件背景

· 投保人:A物流有限公司

· 保险产品:B货车驾乘保险,保单号XXXXXXXXXXXXXXX
保险期限:20XX5月至202X5

· 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为700,000

· 事故经过

·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12月4日

· 受害者:CA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驾驶员

· 事故详情:C驾驶赣G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在车辆停放状态下被D驾驶的皖XXXXXX重型半挂车碰撞,导致C当场死亡

· 事故责任:C负事故次要责任

· 原告诉求

· 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700,000

·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被告抗辩

· 受害者死亡时并非车辆驾驶员,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 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事故属于保险事故

· 原告的损失已通过侵权人赔偿得到弥补

· 法院审理

· 确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C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 解读保单条款,认为应按通常理解解释,且被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 原告已尽举证责任,被告作为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勘验和调查义务

·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原告有权同时向保险人和侵权人主张赔偿

· 法院判决

· 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被告中国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三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700,000

·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400元,并于指定期限内交纳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后续事项

· 判决生效期限: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

·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周罡律师,江西柴桑(瑞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帮助众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业务领域:周罡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柴桑(瑞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30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江西柴桑(瑞昌)律师事务所
1360420********30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