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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作者:刘智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96次举报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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