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风险
之“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常见行为
一、化工企业与危险物品密不可分
危险物品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特点,会危及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但正因为这些特点,又对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小至厨卫清洁,大到国防安全,每一样都离不开危险物品。危险物品中最常见、最广泛的要属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而危化品的最直接的来源或者使用者就是化工企业。纵观整个化工行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接触危化品(只是等级不同),常见的危化品有酒精(乙醇)、醋酸(乙酸)、二氯甲烷,它们不仅是许多化学反应的优质溶剂,同时也是众多化工生产的基础产物。非常见的危化品有放射性金属钍、铀等,它们不仅可以用来制造催化剂,医疗设备,甚至可以用来制造核武器,所以化工行业与危险物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危化品从生产到存储,到运输,再到使用,每个环节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而这些限制规定在多部法律之中,且规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化工企业或化工从业者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事处罚,同时因为“危化品”是化工行业独有的危险物品,且占了危险物品种类的绝大部分,所以“危险物品肇事罪”犹如为化工企业“量身打造”的。
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常见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化工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化品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未按规定处理危化品,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结合化工企业的运营实践,列举几种常见行为:
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这种情况在化工贸易领域比较常见,比如化工贸易公司不具备经营苯乙烯的资质,将苯乙烯倒卖给橡胶厂;
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比如将胺类化学品存放在普通化学品仓库中,或者与氧化剂、酸、碱类化学品混储;
三、未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比如企业破产或者搬迁过程中,将氯气管道暴力拆除,一方面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另一方面可能构成本罪;
四、危化品运输车混运,比如用运输蓖麻油的槽罐车运输甲苯、二甲苯,甚至用客运车拖运危化品,实践中这种现象越来越少,但仍有部分运输企业或者化工企业铤而走险;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甚至未与生活区隔离,比如盐碱厂,未将氯气作业区和氢氧化钠作业区进行隔离,这种现象在大的化工企业中比较少(因为在项目报批的过程中,如果未进行这方面的规划,企业是无法投产的,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批的,则另说),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
……
其实除了上述比较典型的几种行为外,还有其他的方式,由于实践中各种行为层出不穷,在此不再赘述,总结一下判断的基本原则:
三、典型案例
2010年8月,段某雇佣郭某、高某购买白炭黑、二甲基苯胺、树脂、二氯过氧化苯甲酰等化学品生产锚固剂,后停产,段某安排郭某、高某租赁王某养殖场一间房屋临时存放剩余原料,钥匙由王某保管。2014年6、7月份,王某催促段某清理房内原料,段某安排郭某、高某将部分工具及铁桶、塑料桶拉走,将二、三十桶过氧化苯甲酰、树脂等原料留在原处。王某在闻到上述化学品散发的刺鼻味道后,也未作清除。2014年9月14日,王某家施工,其家人及工人随意出入堆放原料的房屋,后房内发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的事故,经鉴定该起事故是由危化品过氧化苯甲酰爆炸所致。
最终法院认为段某、高某、郭某、王某因违反我国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管理、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决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相关工作,王某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较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