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工企业所涉及的危险物质
随着相关部门对“危险物质”管理越来越严格、越来越系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危险物质”的机会也越来越少,但对化工企业和从业者而言,无论是实验室研发还是工厂生产,都不可避免要与“危险物质”接触。与化工行业直接相关的“危险物质”主要是“毒害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具体分类如下:
化企在生产、买卖、运输、存储“毒害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过程中,不仅要面对这些物质本身的物理风险,还要面对其背后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方面,化企实施上述行为不仅易触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上篇文章浅谈过),还易触犯处罚更重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但在化工领域并不“冷门”,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触犯该罪名的主体绝大部分是化工企业及其相关从业者。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上述法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处罚相当重,量刑标准参照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在所有与化工相关的罪名中鲜而有之。
化企或从业者在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后,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是否直接被刑事追责?这涉及到该罪的“立案标准”,原则上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行为犯),目的、动机、数量均不影响本罪成立,但司法解释留了一点缓冲余地,在化企或从业者实施了上述行为后,同时满足以下七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具体情形如下:(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6)造成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
三、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金某因生产需要,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某出面购买氰化钠。2006— 2007年,王某先后3次向倪某(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约2吨。2008—2009年,王某先后3次以向李某(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约6吨。王某、金某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于绍兴市某公司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王某使用1/3,金某使用2/3。2008年至2009年期间,孙某、钟某、周某分别向王某购买过氰化钠1桶(加1袋)、5袋、3袋,三人购得氰化钠后,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后案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金某、孙某、钟某、周某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虽未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但其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因五人悔罪,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判决五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风险提示:一、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化企或从业者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中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此罪,并不要求实施完四种行为。二、“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只要化企实施擅自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就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化企兼有买进和卖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