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甲与乙确定恋爱关系,交往六年,至2016年时,甲和乙二人一起购买婚房,甲个人签订购房合同,个人办理银行贷款。后二人因种种原因分手,未能结婚。乙起诉甲,要求分割共同购买的婚房。
乙认为房屋是二人恋爱期间为结婚购买的,并且自己部分出资,应有自己的份额,故要求分割。
甲认为乙出资的钱是甲恋爱期间给乙的,并非乙自己的,并且恋爱期间为乙花了很多钱,故房屋应属于甲自己购买,贷款自己还,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与乙无关。
法院认定甲恋爱期间的部分花销系赠与,部分折抵购房款,判决甲将乙的购房款及增值部分支付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