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旭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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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条件

发布者:汪旭红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347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条件

  1、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债务清偿;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债务提存,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房屋买卖合同该怎样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办法:

  1、协商解除,即约定解除。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合同中约定了解除事由,并且解除事由已经成就的情况;

  2、法定解除。适用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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