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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及乙个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发布者:陈沐迪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4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

原告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甲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律师,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沐迪,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娄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方请求乙方支付货款15537元,并要求乙方法定代表人娄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甲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沐迪到庭参加诉讼,乙方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乙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方货款15537元,乙方法定代表人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沐迪律师和应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代表甲方出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甲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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