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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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工伤退休后认定是否有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一次性就业??

作者:周燕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次举报

1、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

(2021)鲁民再43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退休时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虽未下达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但是也明确说明不需要某某某继续去上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基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对于某某某的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明知的,其与某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也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过错并无必然联系,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及基本权益。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律依据

  某某某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未满,且有证据证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故其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再此,不让其享受一次性医疗和一次伤残就业,违背立法精神。因此,某某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应当予以支持。且某某某并非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适用“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的相应规定,因此,某某某获得的相关待遇也不应递减。

3、辅助器具装配费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某某某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安装部分假肢。

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规定编号为10002的部分假肢辅助最低使用年限为1年,2022年当地人均寿命78.70岁,因此某某某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应当为5500元/年*(78.7-50)约等于159500元。

 

10002

部分手假肢

仿真定制,装饰手或被动手、硅胶手套(原材料进口),内带填充物

弥补外观缺损、辅助持物

适用于掌骨截肢或三指以上缺失保留残肢较短者

1

4500


虽然律师已经找到相关依据,但是因为劳动者属于江苏地区,江苏最高院尚未有类似的判例足以支撑上述观点,因此,劳动仲裁依旧未对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一次性就业补助予以支持。


周燕律师执业于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从事多年法务工作,法务期间曾代理公司多个建筑工程及买卖合同的诉讼,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辰品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23116049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