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婷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8日 4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田X与陈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某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X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X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报酬44036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某日,原告承揽被告位于杭州市某工地的钻孔业务,双方约定计价方式为按孔计价,单孔单价为11元,补孔单价为22元。原告共计打孔3942个、补孔176个,被告总计应支付报酬47036元。后,被告在2023年1月21日支付3000元,余款4403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陈XX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田X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田X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陈XX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另查明,本案起诉状副本在2023年12月8日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X报酬44036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