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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争取到缓刑2年

发布者:吴媛媛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6日 3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安徽XX律师。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4月30日上午9时许,在蚌埠市淮上区海吉XX蔬菜区内,被告人吴XX与被害人徐X因装卸货物先后顺序的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相互辱骂,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吴XX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徐X的面部,致徐X倒地,造成徐X的左腿、鼻部受伤。2020年7月21日,经蚌埠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X左侧胫腓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2021年3月8日,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XX涉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方位图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吴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吴XX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吴XX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吴XX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告人吴XX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法庭量刑时对吴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上午9时许,在蚌埠市淮上区海吉XX蔬菜区内,被告人吴XX与被害人徐X因装卸货物先后顺序的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相互辱骂,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吴XX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徐X的面部,致徐X倒地,造成徐X的左腿、鼻部受伤。2020年7月21日,经蚌埠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X左侧胫腓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吴XX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徐X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XX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XX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XX当庭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案件判决:

被告人吴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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