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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寻滋挑衅行为中的轻伤伤害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杨帆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审判寻滋挑衅行为中的轻伤伤害的标准是什么?


寻事滋事致人轻伤的,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犯罪的情节判断具体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为: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情节认定标准为: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体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3、主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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