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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书摘要

发布者:孙瑜旌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5日 24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被告人:陶某,男,汉族。

  • 辩护人:金菊红、孙瑜旌,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指控罪名:强制猥亵罪

  • 指控事实:被告在兰州博文科技学院教学楼内,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 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甲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 法院判决:被告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但考虑到其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依法从宽处理。

律师作用突出:

  • 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积极为被告辩护,提出被告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得到了缓刑的判决,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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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2
  • 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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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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