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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跟直播公司的纠纷属于哪个单位管

作者:谢孟君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9次举报

一、主播跟直播公司的纠纷属于哪个单位管

1、国家广电总局。因为涉及视听文化产品传播,所以在传播层面上讲,归广电总局管理;

2、文化部。直播行业属于娱乐类,所以在行业性质上文化部门也有管辖权;

3、网监部门。因为直播属于网络传播,所在平台所属区域的网络监管部门,对直播平台有直接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


二、主播个人应注意的事项

谨慎签署协议: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一定要看清协议的主要条款,它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协议、劳务合同、经纪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不仅要看合同的标题,还要看双方权利义务条款。

证据留存:注意留存工作证、登记表、考勤表等材料,作为后续维权的有利证据。保留往来沟通的相关证据(邮件、通话录音、短信、微信、QQ等)。沟通内容,薪酬的发放,是否有底薪或者保底工资等,是否要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时间如何、业务内容与平台公司是否有重合等。

三、直播公司合规建议:

如果直播公司没有与主播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要尽量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主播需要遵守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等这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条款,同时还应明确支付给主播的款项性质,也就是说向主播所付的款项应为收益分配,而并非平台向其支付的“工资”。

MCN机构(网红孵化机构,直播公司)与主播签订以及履行协议时,为了把双方关系框定在商务合作的范畴内,避免被定性为劳动关系,应尽量做到凸显主播的“独立性”与“自由度”,淡化MCN机构的“管理”职能,强调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互规制,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规范:

1、合同内容表述规范:在双方的协议条款表述中,尽量避免使用“工资”、“加班”、“试用期、“重新签订劳动协议”、“管理”、“底薪”等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用词,虽然最终判断双方关系仍然以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特征作为依据,但是双方的书面协议仍然是关系定性的基础材料。

2、收入分配机制规范:一个主播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合作利润分配还是MCN给予的“报酬”发放,这常常是双方关系定性的焦点问题,主播的收入基本与带货、打赏收入挂钩,这既符合商务合作中的“分红”模式,也具有劳动合同中“绩效奖金”特征。这时往往要看主播对利润分配的话语权以及双方分配比例的差异,从中探究双方关系的实质。MCN机构可以朝着平等合作分配利润的方式进行。主播进行直播赚取的费用按照主播与直播公司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成,双方更加接近于平等分配利润的合作模式,而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模式。

3、主播履约自主性规范:商务合作中,主播往往拥有较高的自主权,我们可以根据主播是否需要到MCN机构办公场所上班,对直播场所及直播时间可否自行支配,是否需服从MCN机构包括考勤制度、用工管理制度等情况来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中人身从属性特征。

4、如果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MCN机构应当及时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以免像剧中咔吧咔吧公司与骆优优一样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用工期限的不同,分别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补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补订书面合同并支付两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或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主播缴纳社保,可能会承担以下责任:因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企业后续IPO产生严重的阻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定,而导致被劳动保障机关行政处罚;员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补缴社保费用;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没按时缴纳社保,公司可能需支付巨额的工伤、工亡赔偿;如果员工突然患上了重大疾病,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原本可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用可能得由公司自行支付。所以,如果MCN机构与直播之间是劳动关系,MCN机构应当及时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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