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拖欠款项后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仍未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便可行使强制执行权,通过法院向债务人追讨应付款项。
倘若债务人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却故意逃避责任,法院有权将该债务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录,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进一步地,倘若债务人屡次拒绝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触犯了法律红线,将面临被判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娄建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