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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XX、辽宁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娄建军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3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执异342号

案外人:黄XX,男,满族,1984年7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娄XX,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辽宁XX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XX。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XX。

负责人:李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辽宁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XX。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沈阳XX(以下简称XXX)与辽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谷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XX对本院裁定查封XX公司位于沈阳市大东区XX号1-17-2的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黄XX称,请求中止对(2015)辽执65号裁定中位于沈阳市××××号1-17-2房屋的执行。事实及理由:黄XX于2012年12月1日与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XX公司位于沈阳市××××号1-17-2的房屋,已支付全部房款并于2014年3月16日办理入住实际使用至今,XX公司也已给其开具了正式的购房发票。该案涉房屋为案外人唯一住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责任不在案外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执65号裁定查封了该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被异议人的执行。

本院查明,黄XX与XX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观泉路50号”项目团购房协议》,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XX购买XX公司位于沈阳市××××号1-17-2的房屋,建筑面积90.6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总价款383,450元。黄XX于2012年12月1日支付全部房款,XX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黄XX出具入住通知书,同日黄XX在入住通知单和资料签收确认书上签字。2016年11月2日,XX公司为黄XX开具了正式的购房发票。另,黄XX提供入住交纳的案涉房屋的水费、装修房屋垃圾清运费、采暖费等缴费凭证及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表,证明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事实及其名下仅有一处房产。

本院在审理XXX与XX公司、谷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XXX的保全申请,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辽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当日裁定查封了XX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XX的房产(含案涉房产)。2014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4)辽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XX公司给付XXX贷款本金173,353,460.86元及利息;XXX对XX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5)辽执二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又查封了上述房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黄XX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黄XX在本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已与XX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黄XX提交的XX公司出具的入住通知书、资料签收确认书、案涉房屋的水费、装修房屋垃圾清运费、采暖费等缴费收款收据、发票及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能够证明黄XX所购案涉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系其名下唯一住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黄XX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故黄XX关于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沈阳市大东区XX号1-17-2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爱宁

审 判 员 朱洪源

审 判 员 许 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边美男

书 记 员 华XX

娄建军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客户的需求为核心,致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