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2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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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经营的公司甲与华某因借款合同诉至某区某法院,该法院于2021年4月出具民事判决书,由公司甲偿还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华某于2021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公司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2送法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李某2将上述情况及诉讼情况汇报给李某。2022年9月,李某明知公司甲即将收到一笔850万元应付债权且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委派李某2分别与华某、公司乙签订执行和解,将公司甲收到的850万元进行转移,用于支付李某个人购房款,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2023年1月李某向华某偿还了570万元的借款并取得了谅解。
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拘役,适用缓刑。
案件进入法院一审阶段,本人接受李某委托后,向其了解案件细节并进行释法,认真查阅卷宗尤其是法院执行阶段的执行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发现一审法院执行局在执行阶段送达文书过程中存在失误和瑕疵,其他法院因华某提出申请暂扣了公司款项500万元,多次与承办法官沟指出上述问题和法院扣款情形,并结合党中央民企“六稳六保”、保护营商环境和民营企业家政策以及公司已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裁判文书最终得以履行等情节,从情理法多角度论证本案还有再从轻空间,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判决李某单处罚金,本案最终收到了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情形下再获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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