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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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专职律师执业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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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是什么

作者:李明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次举报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

(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

(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

(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例如,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第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由当地民间文学艺术的主管部门行使。

第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不能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

第九,在以营利为目的,并于传统和习惯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群体的许可。例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起始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从而提出扩展著作权客体的要求。此前,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为防止篡改、歪曲、擅自使用民间艺术作品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将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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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经济法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拥有AMAC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9********4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