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振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7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本律师为被告张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继承人张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房产的一半由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共同继承所有,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各继承该房产份额的25%;
2.请求判决被继承人张父、张母孙某名下银行存款402375元(以最终查询金额为准)由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双方平均继承;
3.请求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抚恤金等20万元由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平均分配;
4.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共同承担。
案件背景:
张某1、张某2为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父亲与继母于1972年结婚,张某1与继母建立抚养关系。父亲张父于2020年3月4日去世,继母张母孙某于2020年5月29日去世。父、母亲去世时名下有半套房产,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并留有银行存款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某1请求与张某2共同继承上述房产及银行存款。并依法分割父亲及继母的丧葬费、抚恤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告仅以张某2作为本案的被告,有可能剥夺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故原告张某1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