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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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与禁诉期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杨家斌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2次举报
2022-05-27

一、离婚冷静期与禁诉期的区别是什么

1、离婚冷静期与禁诉期的区别主要在于定义不同、法律适用不同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杨家斌律师,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主修刑法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当选为遂宁市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9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1510920********72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