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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侵害村民权益,找法院还是找政府?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次举报

村委会侵害村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老百姓来说,我们最关心的是如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会考虑多种维权途径,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向政府申请处理等。具体找谁来维权,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维权途径的选择方式,供大家参考!

村委会或村集体侵害村民权益的决定,其产生方式及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而产生的;二是由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直接作出的。不少村民在感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忽视了权益被侵害的决定是如何形成的,这与村民所应采取的维权途径紧密相关。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

 处理途径:如果该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村民权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对乡镇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对乡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举例: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享有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而该规定与法律相抵触,侵害了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村民可先向乡镇政府反映,要求处理。

 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直接作出的决定

 处理途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个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决定。

 举例: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擅自将村里的一块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侵犯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该承包决定,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遭遇村委会侵害村民权益时,老百姓应当先确认侵害行为的作出主体和具体情形,然后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同时,在维权过程中,村民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据此要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将涉及更多集体资产的分配与使用。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问题也更多。如果您在征拆方面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私信,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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