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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前抢栽抢建,小心违法!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次举报

导读:在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为了获得更多补偿,会在知道征收的消息后,实施抢栽、抢种、抢建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再抢栽、抢种、抢建的,对该部分不仅不予补偿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抢栽抢建是指在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告知规定的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部分地区还对抢栽抢建行为作出了更具体的补充认定,如虽在政府征地启动公告或相关通知下达前种植,但明显存在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种植移栽等行为的,也视为抢栽抢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为了谋取不当补偿利益而实施的抢栽、抢种、抢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征地补偿的行政管理秩序,阻碍了征收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征收成本,还导致了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补偿原则,损害了社会的诚实守信风气,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被征收人人对抢栽抢种所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为实施抢栽抢种违法行为所投入的成本及收益等依法不属于行政补偿、赔偿的范围。

 在遇到征收时,被征收人可留取证据证明自己的地上附着物情况。若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即便征收部门存在违法行为,该部分也不会进行补偿或赔偿。所以被征收人有抢栽抢建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已经形成地上附着物的,政府有关部门会限期让被征收人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清除。以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面临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盲目抢栽抢建,应积极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确保征收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或存在其他问题,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您有征拆方面的困扰,欢迎随时私信,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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