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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制拆除,怎么评估房屋价值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次举报

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无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如何赔偿?

案情概况

原告在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有房产院落一处,原告房屋所占土地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年5月4日被告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发布《茌平县京都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告》,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的相关费用、奖励、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原告案涉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原告称,2018年5月4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与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违法组织人员将原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与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2.74万元。

山东省高院

关于案涉房产损失赔偿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上诉人因房屋被强拆要求货币赔偿,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房屋的赔偿不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因案涉房屋业已拆除,无法对其价值进行委托评估,为有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经实地调查取证,依法调取了案涉房产所处棚户区改造项目临近小区2019年的二手房交易价格,参照茌平区国税局出具的有关房屋交易价格证明,确定以每平方米3800元的平均价格对案涉房产作出赔偿数额,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院内附属物价值的赔偿,明显不当,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应当按照评估机构对上诉人院内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分别给予上诉人3328.60元和426元的赔偿。

关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赔偿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关于室内物品损失赔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此,上诉人应就其房屋内物品损失事实、损害大小、损害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一、撤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行赔初32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行赔初32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

三、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刘善良因被强制拆除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004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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