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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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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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靠谱律师的重要性

发布者:赵晓明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1162人看过


律师行业本质上是通过提供脑力劳动,为甲方客户出谋划策,满足甲方特定法律需求的服务业。客户在选择律师,律师也在选择客户,一般情况下,这是一个买方市场,往往是客户选择律师。

所以,选择好的律师,尤其是靠谱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人从来不喜欢争讼,儒家“以和为贵”、“中庸”的思想也一直是中国人的追求,古代基层没有专门的法官,县太爷就是法官,原告打官司之前是要先吃“杀威棒”的,原因主要是,第一,古代是自上而下的封建管控型社会,县太爷要凸显权威。我之前在山西平遥参观过中国仅有的几处完整的县衙,刑房、牢狱、戒具一应俱全,没见过这等威武、森严之地的老百姓肯定要吓够呛。第二,司法资源的有限。前面提到,古代基层没有专门的法官,再加上自古皇权不下乡,基层靠的是宗族管理,有纠纷先在族内解决,解决不了才万般无奈去县衙。县太爷又兼管很多方面,自然没有精力去处理小事。

之所以这么啰嗦看似无关的古代事,是因为虽然清末中华法系消亡,我们引进了西方和苏联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老百姓依然是老百姓,中国人始终是中国人,中国的律师也依然要为中国的老百姓服务,就要清楚老百姓的忧难,了解老百姓的诉求。

同样的,当事人多数是不懂法的,或者一知半解,遇事之后万般无奈才会找到法院去主张诉求。当事人下意识地要委托律师打官司更是近几年才养成的习惯,原因是什么呢?我看主要是归功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取消了“委托其他公民代理”制度,才让当事人“不得不”找律师代理。

笔者也接触过各种当事人,简单总结一下当事人选择律师时主要有两点考量:

第一,这个律师靠不靠谱?

第二,请律师要花多少钱?

接下来详细分析:

先说第一点,在当事人看来,一个律师靠不靠谱,还是可以分为三点:

(1)是不是熟人介绍的?

(2)有没有“关系”?

(3)学历背景、过往背景如何?

当事人是理性的,更是聪明的。不熟的人要想获得信任,需要时间、需要诚意和能力,熟人介绍的律师往往起初就获得了一半以上的信任和好感。多数律师的案源也是通过熟人介绍逐步拓展的,原因还是在于,多数当事人一辈子打得官司屈指可数,能遇见的律师也不多,如果遇见还不错的律师,下次其他亲朋好友遭到纠纷了,也可以直接推荐。

但是光靠熟人介绍,往往会限制当事人和律师的相互选择范围,且年轻律师囿于熟人圈的狭窄,更有突破熟人圈去做营销的渴求。 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达,许多律师、律所会在网上宣传,扩大客户群体,解决供需不匹配之间的问题。但是网络又鱼龙混杂,当事人不敢贸然选择,只能通过多处咨询,才确定是否委托,除非这个律师是知名度较高的大V。

有没有“关系”也是值得说道的,中国人历来信权高于信法,毕竟法官也是人,运用法律的律师也是人。所以多数情况下,对“资源”和“关系”的信赖要高于对法律的信任。这是一直以来的国情使然,并非只是这些年的风气。但是我们讲:“身正不怕影子斜”、“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些俗话也是有道理的,尤其是现在越来越强调司法公正、强调反腐倡廉,且成为常态制度。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程序的透明、法律信仰的灌输,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了解并相信法律,而那些只靠关系、甚至编造关系的律师也会被淘汰。

学历背景、过往背景,是律师的金字招牌,也是三个因素中最客观的。但是学历背景往往在涉及非诉案件、标的额巨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中有格外要求,且是企业客户招投标的条件。一般的诉讼案件不会特别看重,也没有必要看重这个,毕竟拥有律师执业证的群体,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是都具备的。

过往背景则是这个律师之前有没有处理类似案件的经历。俗话说“熟能生巧”,对于律师来说,就要求我们未来的职业规划往类型化律师上去靠,着重选择未来从事的细分领域,这也是社会化精细分工的必然结果。做到某一领域的专家,自然就不缺客户了。而如果没有做过这一类型的业务,也不要害怕,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自信,依然可以实现从零到一的突破,因为法律是有规律的。对于客户来说,则不必过分要求必须具备这一领域的经验,实际上大部分的案子都是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法律事实较为清晰的案件。处理难度上也不是麻烦,更多的则是律师的责任心了。

再说第二点,当事人心里都有一本帐,而且盘算了很多遍了。“这个案子如果不打,损失是多少;如果打了,能主张多少,能赔多少;律师费、诉讼费等成本又是多少。”如果案子必然或者大概率败诉,成本高于或者接近于收益,那自然不会选择打官司了,或者会选择便宜收费的律师。

但是这里需要告诫看到这篇文章的当事人,笔者多次提到,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且法律是有规律的。我国法院采取两审终审制度,再审是有条件才会启动。而且诉讼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一事不再理”。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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