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被告2021年8月按习俗举行婚礼,2023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女方2003年出生、男方1999年出生,均系小学文化程度,农村户籍。2025年9月,双方因琐事冲突后分居;同年11月,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车辆、赔偿及补偿共15万元。
二、案件经过
2025年9月1日凌晨,女方深夜归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女方称遭家暴并被夺走当月工资,男方称仅为“轻微拉扯”。
冲突后女方离家,二人不再共同生活。
女方收集照片、聊天记录、录音、转账凭证等证据,认为男方存在家暴、经济控制、冷暴力;男方亦提交转账记录及视频,指责女方情绪失控、自残、辱骂。
2025年11月27日,女方向县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财产、赔偿请求。
三、争议焦点
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达到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女方关于车辆折价款5万元、损害赔偿5万元、经济补偿5万元的请求能否成立?
四、诉讼过程
(一)举证质证
女方证据:
① 结婚登记材料——双方无异议;
② 身体局部照片6张——男方认可受伤事实,但否认系家暴所致;
③ 微信聊天截屏9张——男方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④ 录音录像光盘1张——男方称“气话”不能证明感情破裂;
⑤ 微信转账电子凭证7张(女方转给男方11.37万元)——男方称“互有转账,不能重复计算”。
男方证据:
① 结婚证及身份证——双方无异议;
② 微信转账18张(男方转给女方约10万元)——女方对真实性认可,但称“先被拿走工资再回转”;
③ 光盘1张(含女方辱骂、自残片段)——女方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二)法院认证
照片无时间、地点、加害人信息,不足以单独证明家暴;
聊天记录、录音仅能证明争吵,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转账记录证明夫妻互有经济往来,但无法得出“共同存款”或“经济控制”结论;
双方均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补强证据。
五、判决结果
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女方承担;
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六、案件意义
“家暴”认定需达到“持续性、控制性、严重性”标准,孤立的肢体冲突或情绪性言词一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感情是否破裂应综合分居时间、冲突程度、修复可能等因素判断;冲动型、短暂分居且被告明确愿意修复的,法院可给予“冷静期”。
年轻夫妻缺乏沟通技巧,易因琐事升级矛盾,基层法院通过判决“暂不准离”传递“婚姻非儿戏、修复优先”的价值导向。
提示受害者:遭遇家暴应第一时间报警、验伤、留存完整证据链;仅凭自拍伤痕照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对举证责任再提醒: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损害赔偿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证据形式、来源、关联性缺一不可。
李小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