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李小龙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甘肃-天水
1820115249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建设工程质保金代位求偿纠纷案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0日 3399人看过 举报

2025-12-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7年,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中标承建某省重点公路升级改造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B公司随后与某地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协议,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由C公司实际完成。C公司依约组织施工并按期完工,项目于2020年通过竣工验收。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缺陷责任期原定为2022年11月届满。C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收到大部分工程款,但质保金部分迟迟未收到。


二、案件经过

2021年,C公司因B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将A公司与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应向C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并指出质保金部分应由B公司在收到A公司退还后再支付给C公司。

2022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A公司未将质保金退还给B公司,B公司亦未向A公司主张权利,也未向C公司支付质保金。C公司多次催促无果,遂于2025年以代位权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欠付B公司质保金范围内直接向C公司支付质保金及相应利息。


三、争议焦点

  1. C公司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直接向A公司主张质保金?

  2. A公司是否因其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而免除对B公司的付款义务?

  3. 质保金是否应计息?是否应以B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


四、诉讼过程

C公司主张:

  • B公司怠于向A公司主张到期债权,影响其债权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 缺陷责任期已届满,质保金应无条件退还;

  • A公司与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抗其代位权主张。

A公司辩称:

  • 其确实尚欠B公司质保金,但该款项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法支付;

  • C公司债权为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B公司未开具相应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可拒付质保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 C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具备代位权行使主体资格;

  • A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保金被依法扣划或存在合法抗辩事由;

  • 关于利息主张,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质保金逾期退还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 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欠付B公司债务范围内,向C公司支付质保金人民币959,168.36元;

  2. 驳回C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


六、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在分包方怠于主张债权的情况下,可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质保金等债权,有效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对协助执行与代位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厘清,强调普通债权之间应依法按顺序清偿,但不能以此否定代位权的正当性。

该案对建设工程领域中质保金支付、债权实现路径以及代位权适用条件等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具有较强的实务指导意义。


个人简介:李小龙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逾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曾先后执业于北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5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工伤赔偿
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1620520********8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