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5年初,甘肃省天水市公安机关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数名外地女子频繁出入城区同一住宅小区,且夜间男性访客不断。经视频研判与聊天记录固定,警方判断存在利用社交软件招揽嫖客、租住民宿实施卖淫的链条。
二、案件经过
2月中旬,无业男子A与女友B商议"由B卖淫、A负责网上拉客"牟利,短暂经营后因矛盾停手。
4月初,二人再次来天水,租住高档小区并招募C、D两名女子加入;A负责在多个社交群发布"高端伴游"信息、筛选嫖客、收取台费。
4月8日,同乡男子E驾车到达,与A合租并各自带领一名卖淫女分点营业,形成"AB""ED"两组固定搭档。
4月23日凌晨,警方根据举报突击检查,当场抓获A、E,扣押手机10部、车辆1台。电子取证显示:20天内A通过微信收取嫖资4.6万余元,个人分成1.3万元;E分得8800元。
三、争议焦点
介绍卖淫次数与人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及主从犯划分
E仅参与部分时段,其涉案金额与作用如何认定
口头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首
对初犯、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是否适用缓刑
四、诉讼过程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提取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民宿入住登记,固定13名嫖娼人员证言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A、E均介绍2人以上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建议对A判处11个月、E判处8个月并适用缓刑
审判阶段: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A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从犯并适用缓刑";E辩护人提出"主观恶性极轻、家庭困难"
法院重点审查共同犯罪地位、社会危害性、再犯风险,发函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评估
五、判决结果(脱敏)
被告人A: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3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E: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4个月,罚金2万元(已缴纳);退缴违法所得8800元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5部返还所有人;无法确认权属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六、案件意义
明确"网上拉客+分点管理"模式属介绍卖淫典型形态,不再以传统"街头拉嫖"为限
对"介绍2人以上"即入罪的标准再次确认,警示网络"中间商"勿以"只发广告"自我麻痹
体现宽严相济:对作用相对小、退赃认罪者依法适用缓刑,引导同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退缴非法所得
推动社交平台落实群组巡查与关键词过滤,压实民宿、短租房屋实名登记责任,堵住线下交易场所
为今后办理"非接触式"介绍卖淫案件提供电子证据固定、数额认定及量刑参考样本,助力净化网络社会环境
李小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