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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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3247人看过 举报

2025-10-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企业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系个体经营者,长期从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业务。被告一为一家注册于本地乡镇的商贸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及相关工程辅助业务。双方于2023年初建立合作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铲车租赁服务,服务期限为十个多月。后因被告经营不善,租赁费用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2023年初,原告应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邀请,提供铲车租赁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每月租金。服务期间,原告依约提供了设备并完成了相关作业任务。2025年3月,双方就租赁费用进行结算,确认总费用为1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后,尚欠12万余元未付。被告公司经办人及一名公司股东共同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公司及签字股东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三、争议焦点

  1. 欠款金额是否属实;

  2. 签字股东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

四、诉讼过程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工商登记资料、结算单等证据,证明租赁事实及欠款金额。被告公司代理人承认租赁关系属实,但对具体结算金额表示不清楚;签字股东则认可其在结算单上签字,并承认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租赁关系成立,结算单真实有效,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2万余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自结算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 签字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六、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中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立场。通过确认“债务加入”行为的法律效力,强化了对企业股东责任的追究,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升合同履约意识。同时,本案也提醒市场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重视合同书面化、结算凭证的规范性,以减少纠纷发生。

此外,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体现了司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类似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个人简介:李小龙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逾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曾先后执业于北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5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工伤赔偿
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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