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2日 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背景:原告A某某与第三人C某某于 2014 年 3 月 7 日在宿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C某某结识被告B某某。
1.争议焦点:C某某在A某某不知情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维持与B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A某某认为B某某所得财产属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1.关键事实
·财产转移: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期间,C某某通过微信给B某某转账十余笔,其中B某某退还 2 笔,最终转账金额共计 20700 元。
1.证据支持:A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凭证、结婚证复印件、微信头像及微信号页面、聊天记录等证据。C某某庭后提交情况说明,证实与B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及转账事实。
·
2.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等规定。
·判决结果:
·B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A某某不当得利 20700 元。
·驳回A某某要求被告承担法律咨询及诉讼指导费 1656 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9 元,由B某某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