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5日 5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A某某,男,1960 年 4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男,1962 年 11 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财险xx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二、案件经过
原告A某某因与被告B某某、财险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被告B某某、财险xx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三、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及金额
原告A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
1.医疗费 1000 元
2.误工费 58478 元
3.护理费 115674.6 元
4.营养费 1800 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160 元
6.交通费 1549 元
7.鉴定费 2525 元
8.车辆损失费 2000 元
四、法院判决
1.保险公司赔偿部分
1.由财险xx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A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共计 76393.15 元(已扣除财xx分公司垫付的 28000 元及B某某垫付的 9102 元)。
2.B某某赔偿部分
1.B某某赔偿A某某医疗费、鉴定费 4613.84 元。
2.其中,鉴定费 2500 元,并非事故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应当由侵权人B某某按照事故同等责任承担。
3.医疗费按 10% 核减部分,应当由侵权人B某某按照事故同等责任承担,计算为 (39138.39 - 18000)×10% =2113.84 元。以上共计赔偿数额为 4613.84 元。
3.其他赔偿相关
1.由财险xx分公司支付B某某垫付的医疗费 9102 元。
2.驳回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