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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判决揭示保险赔偿细节》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4日 25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李A某某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李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

·被告C某某

案件概述:

2023105日,被告B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xxxxxx的轿车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甘Exxxxx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认定B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宝鸡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和组织损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原告诉讼请求:

1.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84186.6元。

2.C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法院审理结果:

1.医疗费37078.39元(未起诉,已垫付3710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

3.误工费57677.26元。

4.护理费16703.34元。

5.营养费900元。

6.交通费290元。

7.鉴定费2500元。

8.车辆损失费1800元。

赔偿责任分配:

1.C某某

o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李A某某76393.15元(已扣除垫付的37102元)。

2.B某某

o赔偿李A某某医疗费、鉴定费4613.84元。

3.C某某支付B某某垫付的医疗费9102元。

判决结果:

1.C某某赔偿李A某某76393.15元。

2.B某某赔偿李A某某4613.84元。

3.C某某支付B某某9102元。

4.驳回李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小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李律师在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5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