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少俊|时间:2023年02月09日|2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A建筑公司于2014年与被告B 置业公司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X花园”X楼的工程项目,工期360天,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达到“合格”标准;合同价款,总包干价每平方米1473元,建设规模12026.38平方米,合同总价款17720643.83元;合同还对工程款支付、逾期利息、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是备案合同,也是我们通常说的“白合同”。然而在备案合同签订前,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另外一份《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同》,该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为960元每平方米,远低于备案合同。
工程竣工后,B置业公司按照“黑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然而A公司以双方签订的“黑合同”不合法,应当按照“白合同”履行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700多万元。
案件结果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均驳回了原告A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形,双方希望通过签订“黑合同”达到规避税收等不合法的目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办理该案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将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但是本案中签订的“黑合同”不仅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按照该合同履行完毕,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