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俊律师网

宜昌律师,宜昌刑事律师,交通事故纠纷咨询,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欠款,合同律师

IP属地:湖北

张少俊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1:00

  • 执业律所:湖北民基(伍家岗)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047151350点击查看

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

发布者:张少俊|时间:2023年02月09日|2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A建筑公司于2014年与被告B 置业公司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X花园”X楼的工程项目,工期360天,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达到“合格”标准;合同价款,总包干价每平方米1473元,建设规模12026.38平方米,合同总价款17720643.83元;合同还对工程款支付、逾期利息、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是备案合同,也是我们通常说的“白合同”。然而在备案合同签订前,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另外一份《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同》,该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为960元每平方米,远低于备案合同。

工程竣工后,B置业公司按照“黑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然而A公司以双方签订的“黑合同”不合法,应当按照“白合同”履行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700多万元。


案件结果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均驳回了原告A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形,双方希望通过签订“黑合同”达到规避税收等不合法的目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办理该案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将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但是本案中签订的“黑合同”不仅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按照该合同履行完毕,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请。



  • 全站访问量

    26175

  • 昨日访问量

    4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少俊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