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甲系朋友关系。2010年9月,被告张某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陶某提出借款5万元。原告出于朋友情谊,将所需资金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款项后,于2010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华志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自2010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2.8万余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6年某月某日为1万余元,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具体数额。由于借款时间跨度较长,跨越了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个阶段,利息的分段计算及具体金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二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导致其产生维权成本,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则对还款期限和总额存在一定压力。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展开了充分的协商与调解,华志颖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围绕证据效力、利息计算的法律依据以及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对方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博弈。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被告张某甲偿还原告陶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共计7万元。还款方式分期进行,限被告于2026年10月1日前偿还3.5万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的3.5万元;二、原告陶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原告陶某自愿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华志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面对借款时间跨度长、利息计算标准跨越新旧规定的复杂情况,华律师精准梳理证据,准确核算分段利息,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合法权益。在庭审与调解阶段,华律师充分评估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灵活调整诉讼策略,通过多轮谈判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此举不仅有效化解了长期纠纷,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更确保了调解方案的可执行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华志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