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王X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县某镇某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谷营镇爱心超市北20米处,在超越前方同方向左转弯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庞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X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X于事故发生后经传唤到案,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庞X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庞X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并有某县谷营镇霍寨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投案证明、诊断证明书、证人毕某陈述证实的事实、被告人王X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鉴定意见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光盘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经传唤到案,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决定对被告人王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