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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磊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7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903刑初410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7年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4日被益阳市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XX,湖南XX律师。

辩护人李X,湖南XX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3﹞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戴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25日,被告人杨XX为从非法途径获取贷款,通过微信、陌陌与上线取得联系后,从安徽蚌埠坐车到达扬州,与上线会面后,对方为杨XX安排了住宿。2023年2月26日,杨XX在未与对方签订贷款协议的情况下,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交予对方使用,名下的XX银行卡(6217××××1608)和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于当日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共计76.64万余元,杨XX通过支付宝收取1万元好处费。2023年2月27日,杨XX再次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和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17********)交给对方使用,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共计约385.46万余元,并通过支付宝收取0.87万元好处费。杨XX离开扬州时,上线再将1316元好处费打入其中国银行卡,杨XX随后提现至微信。经查,2023年2月26日罗X向杨XXXX银行卡转入被骗资金17600元。

2023年3月2日,被告人杨XX被某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6月13日被告人杨XX向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0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信息、车票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罗X的证言,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XX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XX的刑期自2023年3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零一十六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何 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符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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