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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履行怎么办?

发布者:孙睫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619人看过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网友咨询:


  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履行怎么办?


  律师解答:


  当事人应当找准被告,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上的合同,对于因此产生的纠纷,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守约方可以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履行的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安置补偿协议中征收方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这要看双方之间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比如,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律师补充:


  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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