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7月,小明因超市扩建需要资金周转,向同学小红借款,小红无钱,推荐其朋友小东。小明提出向小东借款10万元,月息1分,因小东对小明不熟,故提出要小红作为担保人。2017年8月5日,三方商议后签订《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小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当日,小东向小明银行转账10万元。
2019年8月,借款到期,小明无力还款,本金分文未付,小东向小明催要,小明称缓几个月。碍于情面,小东未向担保人小红催要。
2020年12月,逾期一年多,小东得知小明将超市转让他人,后电话失联。小东遂将小明和小红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偿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时,小明下落不明,小红到庭辩称不是借款人,担保已过期限,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担保法》。依据《担保法》规定,因《借条》中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小红和小东之间存在连带保证关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应为债务履行届满后6个月,因小东未在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2019年8月—2020年2月)向小红主张责任,故保证责任免除。法院遂判决小明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小红不承担责任。
担保,是常见的债务履行方式。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合同编新增了《保证合同》这一章,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维权,防止“权利沉睡”,让保证人得以及时“解脱”,让社会关系迅速恢复,法理上要求保证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只有在此期间内才担责,逾期则免责。
有担保的借款人
也不能“高枕无忧”
要在期限内
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权利不用
可能会过期作废哦!
来源:西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