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童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1日 6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生产烟花所需的黑火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应黑火药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2月3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明:“今欠梁某货款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彭某,2019.2.3”。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货款,尚欠103000元货款未支付。2022年8月23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被告向原告采购黑火药,原告已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依法负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103000元货款的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在原告多次催问的情况下,未按时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3000元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和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某支付货款10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被告彭某承担。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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