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途径快速解散公司的流程:
一、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的前提:(《公司法》第182条)
1.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以下两个思路供参考):
(1)个人信誉损失;
(2)资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其他途径”主要是指非诉方式,如自行协商、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其中法定的其他途径仅包括法院组织调解,法院调解的方向包括: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等。如果经调解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过自行协商、第三方调解、诉讼中法院调解等无法解决的,一般认为符合“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条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明确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并非要求必须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前提”。
4.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二、证据资料准备:
1.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证据材料;
2.调取工商内档,税务档案,形成公司经营状况的证据材料;
3.公司被处罚的信息(若有);
4.其他能证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及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三、诉讼流程
法官重点关注的问题在于:
1.公司的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有无实缴,公司是否有资产,是否有负债,公司是否有职工
2.其他股东的意见,同意解散的股东应出庭或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