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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的具体要求

作者:罗巍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次举报

1、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向外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境外有明确地址,受理法院会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域外送达。如果当事人在境外没有明确地址,或者地址无法被送达签收,那么受理法院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或者外交途径送达。请求送达的法律文书由各级人民法院提起,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司法部根据条约规定向外国的中央机关提出送达请求。如送达目的地国与中国未缔结相关条约,应通过外交渠道提出文书送达请求。目前如果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10地的,以上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直接提出送达请求。

2、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据材料的方式

如果该国与中国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国家跳跃,那么该国应当由具有提出取证请求资格的司法机关或个人向我国的司法部提出调查取证请求;如果该国没有雨中国未缔结相关条约的,那么该国相关部门应当向我国的外交部提出请求,外交部门将在审查批准之后交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当然,如果人民法院无权执行该司法协助请求,应当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主管机关,以便执行。最后执行的结果应当通过司法部或者外交部向请求国反馈。

3、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向中国境内的证人通过直接电话、视频方式取证证人证言是否可行?相反,中国向外国司法机关或者个人通过直接电话、视频方式取证证人证言是否可行?

首先,中国在《海牙取证公约》时已经明确对第二章除第15条规定之外的调查取证方式作全部作出了保留,也就是说中国不允许外国司法机关直接向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取证,职能通过条约规定的途径向司法部,或通过外交途径向外交部提出取证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

其次,对于中国司法机关或者个人向外国取证,那么就涉及到该国是否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双边条约或者共同加入国际公约,那么中国的相关部门同样需要通过中央司法机关司法部或者是外交途径向该国请求调查取证。当然,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机关或者外交途径调查取证通常非常困难,因此,许多案件中的境外调查取证工作并非由司法机关完成,而是由律师完成。国内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国内律师,国内律师转委托其他国家的律所或者律师,相互合作进行调查取证,是非常常见的方式。另外,很多国家的信息公开途径也会有不同,甚至中国的律师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直接调取国外的证据材料,比如美国某些州的结婚登记信息、离婚判决等等。

4、中国境内当事人如需外国的司法协助,应当如何提出请求?可否直接向司法部提出?

如果在国内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有需要向境外调取证据的请求,可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通常会初步审查后提交到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司法部或外交部,最后根据协定、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向其他国家(被请求国)提出调取证据的请求。如果当事人尚未有相应受理的案件,则到其当地的法院提出申请,后续流程和上述所说一致。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本人直接向司法部提出的申请请求,将不会被受理。

另外,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10地的,可以通过由上述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直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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